
用中查询高校报考信息时,模型输出了明显错误的校区及招生信息,梁某以遭受误导为由起诉AI服务提供商,最终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。两起案件不能说是“同案不同判”,因为两者显然有很大的区别:一对一的人机对话中产生高校信息差错,传播范围有限、社会危害轻微;而公开搜索平台凭空编造“律师被判刑”的虚假事实,具有极强的公开传播性,直接构成人格权侵害,平台防控义务与过错认定标准自然不能等同。对于AI技术发展而带来的
率,推动平台从被动担责转向主动防幻觉,最终让人工智能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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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3:05:31